各省轄市文化局,有關單位:
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為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進一步做好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了《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命名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命名暫行辦法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命名暫行辦法》
為確保我省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評定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6]10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已列入河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有代表性的傳承人。
第二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命名機制,并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省文化廳)組織開展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評定和命名工作。
第三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命名,應經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等程序。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可申報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1、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其流行區域或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傳承人。同時其技藝必須被當地群眾所公認,具有歷史師承關系,開展傳承活動,并在當地社會生活中有較大影響。包括:
(1)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流派、風格、特色的代表性傳承人;
(2)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某種獨特知識、技能的傳承人;
(3)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僅存的傳承人。
2、本地區、本民族群眾公認的通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活動內涵、形式、組織規程等的代表性人物。
第五條 被推薦申報命名的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必須愛國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規范。
第六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由個人向所在地縣(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省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申請人為省轄市政府部門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可直接向省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為省屬單位或中央直屬單位工作人員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廳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報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須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的年齡、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當前的工作和生活情況;
2、本人在該項目領域的歷史傳承譜系、學習時間、實踐經歷、技藝特長和成就;
3、該項目在本地區的傳播地域,本人與同一地區其他傳承人之間的不同特點、特色;
4、在該遺產傳承活動過程中獲得的榮譽;
5、本人擁有該遺產的相關資料復印件、實物照片等;
6、其他有助于說明其具代表性的材料。
第八條 省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根據申請人材料和縣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結合申請人所申請項目在本轄區內的分布情況,組織該項目領域的有關專家,對申請人進行初評,提出該項目領域內的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及推薦意見。
第九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與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為同一機構。在評審代表性傳承人時,工作程序參照《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執行。
第十條 河南省文化廳負責組織開展代表性傳承人申報和評審工作,審核申報材料,遴選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一條 評審代表性傳承人時,應考慮傳承人個人意愿。
第十二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通過媒體對評定的推薦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
第十三條 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評審委員會推薦名單和公示結果,審定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下發文件、頒發證書,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支持轄內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支持方式主要有:
1、給予適當資助;
2、組織開展研討、展示、宣傳、傳播等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
3、其他有利于傳承活動的必要和可行的幫助。
第十五條 在當地開展各類文化活動時,應盡量組織和吸收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參加。各地要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對傳承人的宣傳。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全面記錄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技藝、技能和知識等。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積極配合文化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記錄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文化行政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建立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